日前,“清整聯(lián)辦(2017)49號”文——《郵幣卡類交易場所整頓工作會議紀要》——流出。該文指出,仍在開展違規(guī)交易的郵幣卡類交易場所一律停業(yè)整頓,不得繼續(xù)開展交易。如果確有必要,各省應根據(jù)“國發(fā)(2011)38號”文件批準并報部際聯(lián)席會議備案,可以設立一家專業(yè)郵幣卡交易平臺。
該文件等于是給曾經火爆的郵幣卡交易市場畫上了休止符。社會關注之高,自不必說。接下來該討論的是,如何處理郵幣卡的“后事”了。
各類投訴“歌聲高處怨聲高”
2010年以來,包括郵幣卡在內的文化藝術品產權連續(xù)交易陸續(xù)登上金融舞臺。因一些貴金屬交易所涉嫌違反《金銀管理條例》上線人民幣黃金場外價差合約,以及天津、鄭州、北京等文化產權交易平臺交易制度不合理,掛牌產品交易份額價格暴漲驟跌,外加高倍杠桿、雙向交易模式令大批客戶損失慘重甚至血本無歸,最終國務院于2011年11月頒布《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fā)〔2011〕38號”),這亦是業(yè)內俗稱的“38號文”。
“38號文”頒布之初,盛極一時的數(shù)十家交易文化藝術品份額化產品交易市場確實紛紛沉寂,監(jiān)管層揚湯止沸的手段也有了立竿見影的效果。不過,隨著地方交易市場越辦越多,蟄伏多年的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于2014年再度被南京文交所接過“火”種。南京文交所采取了類似證券交易的單向、無杠桿連續(xù)交易制度,交易標的也修改成了可以單張(個)拆分的郵票、錢幣、卡片。
南京文交所一經推出郵幣卡電子交易,便迎來了市場火爆期,中郵集團發(fā)行的各類郵票、首日封,中鈔集團發(fā)行的重大事件紀念鈔等紛紛上線,掛牌產品價格如上市公司股票一樣迅速被炒高,突出的財富效應立刻吸引了大量投資者、發(fā)售方、經營商和客戶,人們趨之若鶩。于是,在不到兩年的時間里,中南文交所、湖南聯(lián)合郵幣卡中心、安貴郵幣卡、北京福麗特等文交所紛紛崛起的同時,南寧商品交易中心、海西商品交易中心、青島九州商品交易中心亦增加了郵幣卡板塊,就是一度因投資者維權而停盤的天津文交所也“起死回生”,還推出了類似證券配資的“郵幣卡借貸交易業(yè)務”。
更值得一提的是,曾經在2015年年底因涉嫌經營場外商品價格對賭合約而被關停的河北濱海大宗,在2016年整體轉型郵幣卡,又稱河北郵幣交易中心,并在當年3月宣布已成為“全國郵幣卡最大成交量平臺”。
然而,在郵幣卡市場短暫的繁榮期里,各類投訴也是“歌聲高處怨聲高”。例如,河北郵幣卡交易中心掛牌的“司馬光砸缸”特種郵票(志號:2004-11),中國郵票網上掛牌長期在238元/版,在河北郵幣卡交易中心平臺一度炒至540元/版以上。而其他實物市場上僅賣數(shù)元錢的郵票更是在該平臺掛牌數(shù)日后被炒至數(shù)十塊甚至上百塊高價,爾后價格飛速下滑,大批投資者由此被套牢。這樣的事,在其他郵幣卡平臺上亦屢見不鮮。其后果便是成群的客戶建群投訴。
加強監(jiān)管,可采取“分段定罪”模式
筆者研究發(fā)現(xiàn),郵幣卡電子盤連續(xù)交易之所以有如此多的投訴,與交易制度的漏洞關系密切。單向做多的交易,令客戶和發(fā)售方資金只能買漲、不能買跌。虛高的價格,難以在電子交易平臺價格偏離實物價格的情況下,為空頭所“拉平”,而只許發(fā)售方以盤面價向購票方賣貨,不許其他持貨方以盤面價向市場賣貨入庫。增加掛牌郵幣卡總庫存(類似證券的總股本)之交收制度,更令價格為發(fā)售方和控盤方所控制,這便制造了發(fā)售方可在高價位與代理商共謀吸引客戶“接盤”,再待客戶買入郵幣卡后打壓價格,從而令客戶被“套牢”,待客戶止損賣出時,重新低價收購客戶拋出之籌碼,由此侵占客戶虧損的本金,這就實現(xiàn)了問題郵幣卡平臺的“騙”“套”“殺”三部曲。
問題在于,盡管越來越多的客戶、法律界、金融界人士發(fā)現(xiàn)了問題郵幣卡交易平臺的玄機,可審理、偵破郵幣卡電子交易類非法侵占案件依然存在一些法律難點,這也是河北郵幣卡交易中心因涉嫌詐騙在2017年年初停盤,資金被封凍至今,客戶屢次向上級有關部門投訴卻依然沒有結果的原因。而其他郵幣卡交易平臺,雖然也在這次“史上最嚴清理整頓”中停止交易,大量遺留案件至今未能在法院審理或由公安機關偵破。
《刑法》規(guī)定了“罪隨法定”的原則,而一些郵幣卡交易類案件從金融行為上說,是不折不扣的操縱市場犯罪,可《刑法》并沒有“操縱市場罪”,僅有“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暗藏重大缺陷的郵幣卡電子交易制度雖然和證券交易類似,但郵幣卡畢竟不是能夠產生利息的權益產品,更類似保管還將向保管方支付倉儲費的商品。而今年1月9日,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召集相關各方開會,定性郵幣卡交易為“印刷品交易”,雖說這是對市場格局和監(jiān)管現(xiàn)狀的最大尊重,是文化部政治智慧的體現(xiàn),毋庸諱言,這也使問題郵幣卡平臺難以適用《刑法》第255條規(guī)定的“非法經營證券業(yè)務罪”。這便導致了問題郵幣卡交易在經營行為上沒有現(xiàn)行《刑法》條款“配套”。
因此,筆者認為,只能通過“分段定罪”模式,對問題郵幣卡交易相關方損害投資者利益、進行不公平博弈的行為進行定罪。例如,郵幣卡交易市場作為交易制度的生產者,應該先顧交易的公平性,特別是確!坝绣X無貨”和“有貨無錢”者能夠平衡博弈,共同用財、貨的市場思維為郵幣卡定價,市場做不到,那就涉嫌觸犯《刑法》130條制售假冒偽劣罪。發(fā)售方、護盤方操縱市場的目的,無非是為了侵占客戶本金,如果客戶在遭遇平臺不公交易制度,在高于市場價的情況下接盤高價郵幣卡產生損失,并在止損后經歷了損失,差額很可能為經營方瓜分。平臺方、護盤方、發(fā)售方、經銷商都有可能參與這一侵占犯罪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270條。至于發(fā)展客戶參與有重大缺陷之交易制度的經銷商和業(yè)務員,往往沒有告知客戶郵幣卡交易制度的缺陷,還對收益和個人專業(yè)水平進行了不切實際的美化,那么該自然人則涉嫌詐騙犯罪。
《刑法》作為我國法律體系里唯一具有人身強制權的法律部門,在打擊犯罪、實現(xiàn)正義、保證社會秩序方面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只有執(zhí)行《刑法》的公權力部門能夠重視起來,才能令問題郵幣卡平臺及其周邊商圈涉嫌非法侵占客戶資金的犯罪行為徹底杜絕,還金融市場一片朗朗乾坤。